烟台氨纶对媒体报道的关于公司涉嫌伪造相关文件欺诈上市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结果表明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没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烟台氨纶7月9日发布公告,公司对媒体报道的关于公司涉嫌伪造相关文件欺诈上市以及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结果表明公司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完整;不过,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基本合理。
核查结果表明,公司在上市资格上没有重大欺诈行为,但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本次事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以及经营情况均不会受到影响。
上海证券报5月11日和12日连续刊发了《烟台氨纶涉嫌伪造“出生证”欺诈上市》、《蹊跷交易和异常分红烟台氨纶玩转“私利”》等文章对公司的上市资格、关联交易以及分红提出质疑,焦点问题在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以及公司在《烟台日报》上刊登相关招股信息时间是否存在造假。根据公司的核实结果,媒体对政府有关文件和《烟台日报》相关信息披露、宣传的报道是属实的;核实结果同时表明,公司确于1993年经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设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数量为4,500万股。
鉴于原烟台氨纶厂属国家大型二档企业,为实现上柜交易,公司在没有说明已设立的情况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报要求,重新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省体改委进行了申报,原山东省体改委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文对公司的申请进行了批复。由于公司担心职工持股上柜交易后会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故在申请时,将1993年公司设立时职工购买的500万股与2,500万股国家股均作为发起人股处理,拟不进入柜台交易,仅向原省体改委申请向特定法人发行4,000万股。其后因故公司上柜交易计划未实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数量仍为4,500万股。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的质疑,公司解释称,公司筹委会在《烟台日报》刊登《招股说明书》,由于22日报纸已经印出,为尽快宣传,经公司请求,报社对原有版面进行调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烟台市区内发行,未进入正常发行渠道。同时,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烟台日报》做过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公司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1994年申请在产权交易所上柜事宜无果而终应当与上市没有关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为申请上柜交易所办理的相关文件,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针对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之前参照净资产收益率向集团公司收取租赁费用,但08年由于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降低。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公司改为按照市场价格向集团公司收取租金。另外,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地址主要考虑到西部工业园蒸汽压力不足,对位芳纶产业化设计中要求蒸汽压力为12公斤/平方厘米,但公司与西部热电签定的供汽合同中西部热电只承诺5.5-7公斤/平方厘米左右的压力;东部厂区现有的燃煤蒸汽锅炉额定供汽压力为25公斤/平方厘米,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的需要。
尽管受到媒体质疑,但上述核查表明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氨纶和芳纶的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