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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还贷期延长两年
2008/7/15/12:07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吕萍

    银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凡申请获得贷款的学生,银行提供商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办法》显示,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为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同时,《办法》对于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是否开办。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并开展业务。

    据记者了解,此前各银行发放的商业助学贷款期限多为在校学制年限加4年,这样算来,每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还贷年限均延长了两年。

    《办法》同时规定,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另外,按照《办法》,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办法》除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的贷款风险管理要求之外,专门提出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此,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助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共享,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全面地掌握贷款人信息,防范相关风险。同时,有利于促进贷款人树立信用意识,这为构建助学贷款发展良好信用环境提供了有益支持。

    而对于贷款担保方面的问题,《办法》表示,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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