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生活水平提高带来啤酒滥觞以来,不少人已喝了二三十年啤酒,如今突然听说可致癌,谁个不怕?在当初选择啤酒前,多少人对它赞誉有加,说什么有利于健康,“可预防高胆固醇、心脏病和老年痴呆症”等,甚至说可以预防癌症。如今这“预防癌症”变成了“导致癌症”,大家都被糊弄了。且看甲醛究竟毒性如何: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经于2004年将甲醛由过去的“可疑致癌物质”上升为“第一类致癌物质”,由来自10个国家的26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甲醛可引起人类的鼻咽癌、鼻腔癌和鼻窦癌,并有证据证明甲醛可引发白血病。早在甲醛成为“可疑致癌物质”之前,德国等欧洲国家早已禁止在啤酒里使用甲醛。
深奥的研究我们无法一时弄懂,一个浅显的道理是,在装修导致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情况下,吸入过多尚且导致疾病,更何况是喝到肚里去呢?笔者认为,在保护人类健康这个问题上,马虎和麻痹都是要不得的,欧洲国家的做法值得效仿,“宁可错杀三千(可疑致病物质),不可放过一个”应当成为我们的食品生产标准与监督执法须遵守的原则。对于生产厂家而言,任何基于“降低成本、国家尚无规范”等为理由而犹豫不决、故意向消费者隐瞒实情、继续我行我素的行为都无异于“谋杀”:拿刀砍人是谋杀,卖给消费者致癌啤酒,任由消费者患上不治之症又何异于谋杀?而且,这样的谋杀来得更卑鄙———杀了人还赚足了死者(或暂时还是潜在的病人)的钱,让人在心甘情愿和不知不觉中成为冤魂。
由“致癌啤酒”联想到近来越来越多被曝光的问题食品,我们面临一个迫切的问题: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机制?有不少人提出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固然是消除潜在危害的一个基本制度。可是,就现在被曝光的案例来看,大多数的有害食品,在其被曝光前,都已经在一定范围甚至很大范围上被人食用,对由此可能引发的疾病,生产企业显然不能止于召回有害产品而已,还应该负更多的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与召回制度配套的受害人追偿机制,强制有害食品的生产企业拿出其所得利益成立未来受害人的预防救治基金。具体在行政执法层面,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对有害食品的生产厂家课以重罚,罚金纳入救治基金。在司法层面,要放宽对受害人提出集体诉讼的限制,鼓励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就问题食品提起公益诉讼,形成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让生产厂家不敢生产、生产不起有害食品的社会氛围。
和谐社会的起码内容是保障好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方面最基本的权益,而问题食品的存在不但是对和谐的破坏,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极端漠视与侵害,所以必须尽快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让这样的“慢性谋杀”远离我们的社会。